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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会见
直系亲属

直系亲属是指因婚姻、血缘和收养形成的社会关系,包括祖父、祖母、外祖父、外祖母、父亲、母亲、岳父、岳母、养父、养母、继父、继母、丈夫、妻子,子、养子、女、养女、继子、继女、弟、妹、孙子、孙女、外孙、外孙女等。

会见时需提交身份证、户口簿。

 
非直系亲属
非直系亲属:原则上不予会见。特殊情况会见需提交身份证、户口簿以及当地公安机关或居民(村民)委员会出具的与罪犯的亲属关系证明,经狱政部门审批后,方可会见。
 
非亲属

社会帮教:需提交身份证、户口簿,社会帮教团体资格证明及介绍信,经狱政部门审批后,方可会见。

 
港澳台,外国籍亲属

港澳台、外国籍亲属:港澳台、外国籍亲属会见,需提供有效身份证证明,由狱政管理部门审核、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审批后办理。

 
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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