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会见管理实施细则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罪犯会见管理工作,保障罪犯合法权益,提高罪犯改造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、《司法部罪犯会见通信规定》及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我省监狱工作实际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会见,是指罪犯与会见人会面交谈,会见方式包括隔透明装置电话会见、面对面会见、视频会见等 。
第三条 监狱人民警察在会见管理工作中应当秉公执法,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,依法依纪处理;涉嫌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。
第二章 会见条件
第四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,可以会见:
(一)亲属、监护人;
(二)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、领事官员;
(三)受委托的律师或亲友;
(四)来监帮教的单位、社会团体人员;
(五)经省监狱管理局或监狱批准的其他人员。
第五条 罪犯亲属是指因血缘、婚姻、法律拟制与罪犯形成的社会关系,包括:
(一)直系血亲,即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父母、子女、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等。
(二)三代以内旁系血亲,即亲兄弟姐妹、堂兄弟姐妹、表兄弟姐妹、伯父、叔父、舅父、姑妈、姨妈、侄子女、外甥子女等。
(三)基于婚姻的姻亲,即夫(妻)、儿媳和公婆、女婿和岳父母、夫(妻)的兄弟姐妹、夫(妻)的侄子女和外甥侄子女、夫(妻)的伯、叔、舅、姑、姨等。
(四)拟制血亲,即继祖父母、继父母、继子女、养父母、养子女、实际形成的赡养、抚养、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等。
(五)上述亲属的配偶。
(六)经狱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其他亲属。
第六条 会见一般每月一次,每次会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分钟,每次会见人数一般不超过三人。
未成年罪犯会见每月二次,每次会见时间一般不超过六十分钟,每次会见人数一般不超过三人。
罪犯分级处遇管理规定对会见次数、人数、时间有规定的,按分级处遇管理规定执行。
其它有利于改造的,经监狱批准,可以增加会见的次数、人数、时间及会见人范围。
第七条 当月已安排会见后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亲属、监护人会见,监狱可以安排:
(一)前十二个月(含当月)内亲属、监护人会见总次数未达到十二次(未成年罪犯二十四次)的;
(二)因罪犯家庭出现婚姻变化或亲人病、亡等重大变故需要会见的。
第八条 其它有利于改造的罪犯非亲属、非监护人会见,一般每月不超过二次,自然年度内不超过六次。
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监狱可以暂停会见 :
(一)罪犯被立案侦查、起诉、审判期间;
(二)罪犯被禁闭期间;
(三)狱外押解途中;
(四)其他影响监狱安全或有碍罪犯改造的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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