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减刑假释相关问题

时间:2015-01-05   来源:   访问量:-

 

一:减刑

《刑法》第七十八条规定:被判处管制、拘役、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在执行期间,如果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的,或者有立功表现的,可以减刑;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,应当减刑:

()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;

()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,经查证属实的;

()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;

()在日常生产、生活中舍己救人的;

()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,有突出表现的;

()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。

二:假释


《刑法》第八十一条规定: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,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,如果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,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,可以假释。如果有特殊情况,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,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。

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、强奸、抢劫、绑架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不得假释。

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,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。

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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